污染治理社会化和企业化后的监督与管理
 

污染治理成为由专业化的治理公司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后,环保部门由过去监督传统的排污单位(产生污染物的单位)转变到监督新的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单位),而传统的排污单位(产生污染物的单位)由于委托责任的转移,也由原来的被监督方转变成了监督方,要对治理单位履行服务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样可以对提供污染治理社会化服务的环保企业形成三重监督机制。

    (1)环保部门对专业化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环保部门要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服务的公司进行从业资质认可,只有获得资质认可的环保企业才能从事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同时环保部门要对获得资质认可的环保企业制订环保设施运营服务的规范,并对这些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服务规范,治理服务效果达不到要求的,环保部门将取消该企业的资质认可,从而使其失去从事环境污染治理服务的资格,被环保服务市场淘汰。

    (2)产生污染物的单位对专业化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产生污染物的单位与环境污染治理企业之间通过合同的形式确认了双方在污染物治理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实现了治理责任的转移。产生污染物的单位必然会对治理污染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治理效果,也会督促治理企业采取措施。

(3)专业化污染治理企业内部的自我监督。因为把环境污染治理变成了一种社会服务业,那么服务质量就将成为环境治理服务企业的生命线。服务质量高就能长期占领环保服务市场,服务质量低劣就会被市场所淘汰。因此,污染治理企业内部必然会形成较强的自我监督机制,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最优质的环境污染治理服务。

发布日期: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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