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过程是怎样的?
 

    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所有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任务是污染控制和预防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立法过程的最初是从19565月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开始的,195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规程》。虽然那个时期国家还没有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的概念,但这些规程的内容已经反映了国家对个别环境问题某种程度上的重视。

    1973年,国家第一次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便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974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海域污染的法规。同时,一批新的环境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也随之产生。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做了规定,为之后的环境立法奠定了基础,确立了基本原则。

    此后,《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通过对我国的污染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72年后的30年间是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发展的最快时期。

    1989年我国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与之相呼应的各种单行法也逐一产生构成了环境法体系。

经过逐步的修订和完善,我国现在已经有非常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体系。

发布日期: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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