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环境污染?什么是公害?
 

    污染是环境污染的简称,指由于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入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在法律上,环境污染则是指由于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入使某一特定区域的环境质量劣于适用于该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的现象。能够引起环境污染的物质称为污染物,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SO2和其他有害气体,各种重金属等。能量介入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通常也称为污染,如热污染等。

    环境污染既可由人类的活动引起(如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也可由自然的原因引起(如火山爆发释放的尘埃和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环境保护法》所要防治的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

    环境污染,按其污染物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按被污染的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等;按污染产生的来源,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生活污染等。

防治环境污染是环境管理和环境科学研究的基础,也是开展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又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最主要的任务之一。

什么是公害?

    公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对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和生活环境的舒适性等造成的危害。

    公害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与私害相对而言的,也就是对他人可行使或可享受的权益造成妨碍的行为。如果只影响到个别人(3人以下),并只侵害专属其所有的权益,就称为私害;如果其行为影响到3人以上并侵害其作为公众成员而享有的权益,就称为公害。由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振动、恶臭等所影响和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众,所以由此产生的危害一般均称为公害。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害通常与公益相对应。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将公害定义为:由于事业活动和人类其他活动产生的相当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包括水的状态以及江河湖海和其他水域的底质情况的恶化)、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采掘矿物所造成的下陷除外)以及恶臭,对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的损害。后来,妨碍日照、通风等,也被法律规定为公害。

我国宪法和环境法都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人们通常把因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对公众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叫做公害。

发布日期: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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