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环境权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人类环境权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它反映了世界各国和人类全体的共同利益和共识。全人类或人类这一概念包括:在国内法中,是指全社会、全民族的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在国际法中,是指各个国家的人的集合、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人类环境权的客体是人类共有共享的整体环境,主要包括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共有环境、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如公海、海底区域、南极、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人类环境权明确了人类环境、人类环境问题和人类环境保护与作为环境法主体的人类的关系,使人类在从事环境资源开发保护活动中有了共同的语言,是人类积极参与有关人类环境保护活动并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依据。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许多人认为所谓人类权利是荒谬的、虚假的,但人类环境权的发展却打破了这种想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全球性环境和发展问题的产生,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国际人权继第一代人权(个人的基本权利)、第二代人权(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集体权利)之后,进入了以环境权等新兴人权为标志的第三代人权的新阶段。有的专家认为,随着第三代人权概念的出现,国际法将出现一个新的主体,即人类本身。“地球义务对国际社会的每一位成员都有约束力。国际条约越来越多地把人类作为国际法的正当的主体。"人类环境权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共同关心和对人类环境的共享共管。

    人类环境权的基本意义是要求人类在开发保护环境资源时要兼顾世界各国和人类各代的环境权益,为全人类及其子孙后代保护环境。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跨国酸雨、全球沙漠化和全球水危机等当代全球环境问题跨越国界、时代,危及各国和人类各代的利益、生存和发展,全人类和世界各国都关心地球的命运、安危和保护问题。国际社会成员在实施各种对人类环境有影响的行为时,必须兼顾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利益、当前和长远利益、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改善环境。“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人类世界遗产"、“人类公有物"、“全球公地"等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应由世界各国共享和共管,如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公海、南极、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臭氧层等应由全人类和世界各国共享共管;对于在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而又对全人类具有影响的某些环境资源的保护,如生物多样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需要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存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应视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事情,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进行合作、予以保护。人类环境权正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进行国际环境保护活动的指导思想,它所具有的国际意义大大超过它在国内法方面的意义。实际上,人类环境权正在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这已得到许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确认。

    目前一些国家的法律,已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必须考虑全球环境利益和子孙后代的环境利益,甚至赋予无行为能力的儿童和子孙后代的环境权。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宣布国家要“履行其每一代人都要做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者的职责"。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1 991)1条规定:“环境立法的目标是加强今世与后代的利益平衡。"中国的江泽民主席在“一九九七年中国环境论坛"上的讲话指出: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在国际法方面,一些国际条约已明确国际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必须考虑全人类的环境利益和人类子孙后代的环境利益,甚至明确赋予全人类、人类后代而不仅仅是某个国家和当代人对人类共同环境资源或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如公海、公海海底区域、南极、月球和其他外天体等)的环境权。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136),对这些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来行使"(137)1997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当代对后代责任的宣言》,是将代际公平置于坚实的义务基础上的重要一步。传统国际法只承认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不承认超国家的或全人类的权利和利益;不把人类作为国际法的实体,即不在国家与整体国际社会之间建立国际法律关系。但是,整体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人格化(如联合国的组织健全和权力加强)和国际环境保护的实践正在冲破传统国际法的樊篱。正如国际法院副院长卫拉曼特雷法官在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之间关于多瑙河水坝案的个别意见书中所指出的:“我们已经进入一个国际法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国际法不仅促进单个国家的利益,而且超越它们和它们的地方性利益,着眼于更大的人类的和行星的福利。……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必然超越在一个封闭的、与全球人类关切之事项无关的个别国家的自我利益的范围里对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权衡的传统模式。"

    目前一些法学理论已明确将人类整体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一个退化的环境不仅伤害当代人而且伤害将来的子孙后代,一个不负责任的前辈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匮乏将危及子孙后代的发展能力,一项人类环境权将隐含对尚未出生的后代的义务,环境权将承担起人类面临的生态挑战。中国环境法学界早已介绍人类环境权的思想,近年在中国法理学界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指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从法学理论上看,人类环境权是一种代际权或多代人的权利,反映了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共同利益和愿望;它是环境公平或环境正义原则的产物,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或跨代公平两个方面。代内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quity)是指,处于同一代的人们对来自资源开发以及享受清洁和健康的环境这两方面的利益都有同样的权利。代际公平理论认为:全人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环境;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的机会;不要求当代人为后代人做出巨大牺牲,也不允许当代人的消费给后代人造成高昂的代价;当代人有权使用环境并从中受益,也有责任为后代保护环境;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每一代人都有相同的地位,没有理由偏袒当代人而忽视后代人;每一代人都希望能继承至少与他们之前的任何一代人一样良好的地球,并能同上代人一样获得地球的资源;由于无法准确地预测后代人的喜好与能力,当代人应提供健康的环境以供后代人满足他们自己的喜好和能力。

发布日期: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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