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的监督和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
《环境保护法》根据排污单位性质和排污程度的不同对排污管理做了不同的规定。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对因突发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
| 发布日期:2017-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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