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构成之主体及客观方面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相对人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通常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同样需要考察其责任能力。环境资源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责任能力。公民(自然人)的责任能力一般从年龄和精神状况角度进行考察。如《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1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应在行政法律关系的框架中来理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具体的、暂时的,而不是抽象的、永恒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是在任何环境、任何时间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只有当它们与行政主体形成某种具体行政法律关系时,才成为行政相对人。同样,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固定的,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一个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中是行政主体,而在另一个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客观方面包括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资源违法行为是构成行政相对人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其社会价值往往具有双重性。因此,认定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不能以社会危害性为标准,判断其违法性的依据只能是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的环境资源违法行为很多,例如:①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②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③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④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⑤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⑥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⑦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的;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⑨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⑩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⑥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

    在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构成中,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构成一样,也是选择要件。

发布日期:2017-08-03 

Copyright@2006-2014 北京大元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石油大院北教楼     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C-11
邮编:100085 邮箱:dayuan@vip.126.com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80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