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城市污染治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 |
对公益性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处理,国家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以全国平均处理费为基础,提出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的指导价,并允许地方政府在此指导价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污染物负荷、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一定的百分比范围内上下浮动,确定本地的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价格。另外,根据工业用水、餐饮娱乐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等不同行业确定不同的污水处理收费价格。 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服务费,国家也可以提出收费的建议价,但不宜制订收费价格,这种收费应由产生污染物方与治理服务方通过协商、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即完全由市场的需求来决定收费的水平。 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收费的计量应按使用自来水的量来核定相应的污水量,而不应在排污口安装计量器的方式来测定污水量。因为,这样既可以促使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又可避免过去的污水偷排现象。城市生活垃圾可按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人定量收取处理费用。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方式,应在收取自来水费时统一收取,在财政列为专款,专门用于生活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公司每月将处理水量及达标情况报环保部门审核,环保部门认可后,污水处理公司凭此到财政部门划拨处理费。如处理达不到环保要求,环保部门可以拒签,污水处理公司就得不到处理费,还应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通过强有力的经济杠杆的制约,这样环保部门可以真正地对污水处理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 城市垃圾处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方式相同。 |
| 发布日期:2017-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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