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于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综合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其中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对于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专项规划及其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做出决策前,应当先由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根据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建没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没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此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发布日期: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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