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制度实施的意义
 

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及环境监测的现实情况,环境监测机构主要有四种类型: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

(2)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的四级环境监测站,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境监测中心、各省辖市设置的市环境监测站和县级环境监测站。

(3)各部门的专业环境监测机械、包括环境卫生监测、劳动环境监测、农业环境监测、水利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测等机构或站。

(4)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监测站。上述机构依法各司其职,为环境管理提供着有效的技术支持、监督与服务,共同形成了全国环境监测网。全国环境监测网分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三级。它的任务是联合协作,开展各项环境监测活动,汇总资料,综合治理,为各级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网是进行长时期、大范围环境监测的优化布点,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织形式,这种形式有利于科学、准确地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实践,我国对于环境监测的管理已经初步实现制度化。首先是以《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为依据,对环境监测质量的保证管理,该规定为了保证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从各方面进行了规定,建立了一套管理规则体系。其次是以《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暂行)》、《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等行政规章的形式规定了环境监测简报制度、环境监测季报制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环境监测年鉴制度和数据资料管理制度等。还有是以环境保护法规和《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对监测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环境监测是指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学技术手段,对反映环境质量的各种物质、现象进行监测、测定的活动,主要是指对污染物质及其在环境中的性质、变化、影响进行观察、测定、分析的活动。环境监测工作是围绕环境监测而展开的一切活动,包括监测计划、组织、具体操作、编报、管理等活动。环境监测制度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于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职责、环境监测的对象、数据、过程及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全面调整与规范的一整套规则,是环境监测活动的制度化、法制化。

目前,我国环境监测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监测的法律条款和专门性的环境监测法规、规章之中。如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等。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对于更好的组织环境监测,发挥环境监测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监测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监测对象可以分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前者又可分为大气质量监测、水质监测、土壤监测等;后者也可分为流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等各种污染源的监测。按照污染物性质可以分为“三废”监测、噪声监测、热污染监测、放射性监测等。

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律、标准,全面展开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等。环境监测是人类认识环境和环境问题的一项重要的科学技术活动,是获取信息、了解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衡量环境保护活动成果的基本途径.是执行环境法律、标准、计划、排污收费和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和依据,是加强环境管理,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发布日期:201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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