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按照上述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发展的战略对策要点,对促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发展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将现有的环卫系统进行改制,一律改成城市垃圾处理企业,并完全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成为自负盈亏、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自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以改成股份制企业,鼓励社会法人和个人参与入股或投资。

    2.按照最佳规模化原则,把城市划分成若干个区域(中小城市可不划分区域),把这些区域的垃圾处理权(包括垃圾的收集、分检、储运、处理、利用和经营等)进行招投标或拍卖,亦可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权和经营权分离进行招标或拍卖。有条件的企业均可以参与垃圾处理权的公平竞争。这样既可以降低垃圾处理成本,又可以提高垃圾处理和利用的效率,还可以促进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

    3.政府按照每人每天产生的垃圾量,确定每人应交的垃圾税,对因超出正常生活活动产生的垃圾另行加税。征收的垃圾税专门用于城市垃圾处理。按照城市垃圾处理公司处理垃圾的量和处理的质量支付垃圾处理费。

    4.制订城市垃圾处理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城市垃圾处理应达到的标准要求、处理的技术规范、处理企业的责任、权利,以及责任权利的监督保障机制、监督部门的权利责任、失职行为的处罚等。使垃圾处理企业和监督部门的所有行为都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不按国家的技术规范处理垃圾,或处理后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处理要求时,垃圾处理企业不但得不到垃圾处理费,还应被罚款,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还应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样对监督单位的失察行为也应有相应的制裁规定,这样把垃圾处理行为和监督管理行为均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避免过去政企不分,只有权利没有责任所带来的弊端。

5.因为垃圾处理是无利或微利经济活动,政府要建立政策支持鼓励体系。一方面对从事垃圾处理的投资和产业活动免除一切税项,以增强垃圾处理企业的自我生存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对投资经营垃圾处理达到一定规模、运行良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把政府的直接投资行为变成鼓励行为;再一方面政府对从事垃圾处理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的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向垃圾处理活动注入资金;最后一方面城市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可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合作、政府合股等形式,鼓励国内外投资经营者参与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和经营;另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垃圾处理企业优先上市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开辟社会融资渠道,解决自我资金不足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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