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高度概括
 

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在其所著《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公平》一书的附录中列出了《在宪法中规定了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国家(含地区)》,他认为,宪法中规定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包括如下情况:

第一,普遍的、个人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包括普遍享有清洁、健康、平衡的环境的一般性权利,一般的、普遍的环境知情权,受他人所致环境损害影响的个人求偿权,一般的、普遍的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二,国家的目标、义务及权力,包括把保护、改善环境作为国家的目标或要求,国家在保护环境或野生生物与资源方面的选择决定权,国家在控制自然资源开发或废物方面的选择决定权,处罚违法者的权力、超越职责范围修复损害;

第三,资源所有权及相关义务,包括对全部或绝大部分自然资源实行国家或社会所有,资源的私人所有权受环境法的限制,开发者修复损害或恢复资源的义务;

第四,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包括宪法中有关环境法的执行的特别制度,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的特殊的环境权利和义务。

分析环境权的内容发现,它包括环境享受权、环境使用权、环境收益权、环境处理权等内容或权能。环境享受权能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享受、亲近、欣赏、体验适宜自然环境的资格和能力,如享受景观、宁静、净空、洁水的权能以及亲水、亲天、亲地、亲近动植物等权能。

环境使用权能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利用环境物质或功能维护其自身基本生活、生存发展需要的资格和能力,如取用环境物质而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的资格和自由(包括开发权能、取水权能),利用环境的自净功能而排放污染物的资格和自由(即排污权能,指为维持生产和生活必须排放的最低污染物)。环境收益权能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通过环境权的行使获得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资格和自由,如获得安全、无污染、无害、清洁宁静、舒适舒服、身心健康、心情舒畅的环境条件,取得赏心悦目、天人合一等适宜环境和适用资源的效益。

环境处分权能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调整其环境权的范围、忍耐程度的资格和自由。根据环境权的各种权能,可以推演、派生出自然资源利用权(开发权)、排污权、宁静权、日照权、净水权、净空权、眺望权、景观权、知情权、求偿权、环境诉讼权、环境管理监护参与权等具体权利,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合理利用资源、珍惜节约资源、依法缴纳排污费、申报登记、接受检查等具体义务。

无论是个人、单位、国家的环境权还是人类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权利还是基本环境义务,是人对环境的权利还是人对环境的义务,都毫无例外地表明了人与环境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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