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即中国现代环境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的环境法";二是“创业时期"的环境法;三是改革开放时期或“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其中第一和第二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缓慢发展和逐步兴起的时期,第三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蓬勃发展的时期;因此,真正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是第三阶段的环境法。 1.建国初期的环境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初期。这是一个“万事开头难"的新生时期,许多法律都不成熟,环境法也不例外。因此,可以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环境法”,这个时期是中国环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开发资源、保护环境、建设城乡、整治山河等活动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3年)、《狩猎管理办法(草案)》(1956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1964年)、《关于注意处理工矿企业排出有毒废水、废气问题的通知》(1957年)、《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57年)、《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1960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工业废水危害情况和加强处理利用的报告》(1960年)、《国务院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62年)、《森林保护条例》(1963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65年)等。 从总体上看,这个阶段的环境法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这个阶段的环境法发展较慢,在环境立法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受苏联的环境法的影响较大。第二,环境法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较少。第三,除宪法中一些有关土地和自然资源的简单规定外,环境法规的效力等级或立法级别较低,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第四,环境资源法规比较零星分散,内容比较原则、粗糙,法规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较差,很少有正规化、程序化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环境立法和执法还没有以现代环境科学理论和环境保护思想作指导。 2.“创业时期"的环境法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以防治环境污染为标志的、与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相联系的现代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开始在中国兴起,中国环境法开始进人艰难的创业时期,因此称为“创业时期"或“起步阶段”的环境法。 在70年代初,我国已针对某些局部地区的环境问题,制定了一些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1972年,中国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受该次会议的影响,中国在1 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制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实际上是中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该文件规定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为:“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该文件还规定了发展生产和环境保护“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三同时”制度和奖励综合利用的政策。这些内容,对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还制定了《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1974年),《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1977年)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73年)等环保法规和标准。 从总体上看,这个阶段的环境法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以《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3年11月)为标志,确定了较全面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规定了较综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原则,为我国环境法的全面、深入发展打下了较深厚的基础。但是,这个时期的环境法缺乏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科学理论,某些环境政策打上了“左”倾错误的烙印,环境法制观念和环境立法计划性也很差。第二,环境法缺乏宪法基础,环境法规的效力等级或立法级别较低,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会议纪要、领导批文等非法律性的政策文件。第三,环境法以防治污染立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防治污染以综合治理工业“三废"为主,环境管理制度不健全;污染防治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律手段和经济刺激手段较少。第四,环境法规的内容比较原则、笼统、粗糙,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较差,少有正规化、程序化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3.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 粉碎“四人帮”后中国共产党于1978年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新时期。从1978年至今,是中国现代环境法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的环境法也都具有经济转型时期的性质和特点。因此,可以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称为“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或“改革开放时期的环境法"。 1978年,中国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中国首次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国家根本大法,把环境保护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将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确定为环境保护和环境法的两大领域,从而奠定了中国环境法体系的基本构架和主要内容,并为中国环境保护进入法制轨道开辟了道路。同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将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之一,由此拉开了中国环境法迅速发展的序幕。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依据宪法的规定,针对中国当时的环境状况,参考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对象、任务、方针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等原则,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制度,规定了环境保护机构及其职责。该法的内容比较全面、系统,是中国环境法走向体系化、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志。《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后,我国先后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和《草原法》(1985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水法》(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等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o 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20世纪90年代是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急剧变化的时代。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后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指出中国必须转变发展战略、走持续发展道路;1994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要求建立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体系。1993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简称环资委,当时称环境保护委员会)这一专门委员会。从1994年起,环资委的立法工作全面展开,相继修改、制定了一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草原法》(2002年修改)等。为了迎接21世纪和中国加,入WTO后的挑战,进入21世纪后,我国再一次加强了环境资源立法工作。在2001年颁布了《防沙治沙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在2002年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了《水法》;在2003年颁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通过上述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法体系。 另外,进入90年代以后,地方环境立法日益活跃并富于成效。随着环境立法工作的发展,我国在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环境法的实施、环境法学的研究和教育等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光辉成就。 由于在这个阶段中国环境法与国外和国际环境法的密切联系,“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也与国外“可持续发展时期"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基本相似。目前,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环境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国环境法已呈现出理论化、道德化、综合化、民主化、经济化、科技化等可持续发展时期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
| 发布日期:2017-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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