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我国清洁生产立法的思考 |
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末期人类在总结社会经济发展各种现象和规律以及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面向未来的发展战略。这种战略思想和发展理念的提出,对人类社会的传统发展观和发展战略都是一个全面的革新和批判。它符合未来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规律,从诞生之日起就得到了全世界的普遍认同。并成为许多国家发展的基本战略。 清洁生产是人类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中平衡两者关系的基本理念,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清洁生产与可持续发展思想一样,在全世界得到了积极的响应。许多国家的政府都以不同的方式和手段来推进本国清洁生产的发展。 在我国,清洁生产工作已经开展了近10年,通过国际合作项目,开展了清洁生产的研究、培训、宣传、清洁生产审计,在个别行业如石油化工行业等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但是从总体上看,清洁生产在我国还没有规模化的发展起来,社会影响力较低,企业的积极性不高,清洁生产的推行仍然受到传统观念和传统发展方式的制约。主要原因在于,过去开展清洁生产主要是通过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研究性质和宣传性质的活动较多,政府对清洁生产缺乏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企业清洁生产采取供给式而没有引入市场机制,社会各方没有形成统一的合力,力量分散,缺乏共同的指导思想和操作规范的指导。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来推进清洁生产就是我们必须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现在有一种看法,认为清洁生产要通过立法来推进。因此,积极倡导起草清洁生产法,并进行立法的实践。我认为,通过立法的手段来推进清洁生产这个问题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从清洁生产的性质来看,与可持续发展一样,清洁生产是一种理念,作为一种理念,就像提倡弘扬一种社会风气一样,只能是倡导,鼓励大家在具体的生产活动中去体现这种理念,用这种理念去指导和影响我们的社会生产活动。对这样一个范畴并不应该是由法律去规范的范畴,而应是属于社会倡导的范畴。 从清洁生产实现的手段来看,企业主要是通过使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式来实现其清洁生产,每个企业发展的程度是不一样的,技术水平的高低和管理水平的高低也是不相同的。这就决定了推进清洁生产是难以用法律手段实现的,因为法律不能界定工艺技术和管理水平多高才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才算合法,也不能因为一个企业没有使用这种先进的工艺技术或管理水平地下就判定为违反清洁生产法,给以法律的制裁。 从清洁生产的立法条件来看,现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实现以生产过程控制为主的清洁生产,仍然是以末端治理为主。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建立清洁生产法来强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显然是超出现实条件可能的,最终的结果只可能是法不责众,流于形式,立法的初衷难以实现。 从清洁生产立法技术来看,清洁生产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对不确定的持续过程。因此,清洁生产法难以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的标准,如果一个法律连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都无法确定,那么在实践中又如何去实施这个法律,这样的法律是否有建立的必要,都值得我们认真推敲和思考。从世界推进清洁生产的实践看,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建立一部清洁生产法。当然,别人没有的我们也可以领世界之先,率先制定一部清洁生产法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无论可持续发展也好,还是清洁生产也好,我国都和一些先进国家有较大差距,并没有比别人有更多的实践和经验。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具备了在清洁生产立法方面领世界之先的条件和必要性。如果还没有,我们非要领清洁生产立法世界之先,也许最终会把我们推入尴尬的境地。 鉴于上述理由,我认为,推进清洁生产,绝不能赶时髦,一讲法治管理,不管他该不该立法,是不是法律调整的范畴,一味地什么都要立法。我们应该吸取过去工作中的许多教训,避免感情用事,法律代替不了感情,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并不是什么事情只要有了法律就都能解决。 也有一种看法认为,清洁生产如不能出台一个硬法,就出台一个软法,有法总比没法强,至少可以对清洁生产起到宣传提倡、增强公众意识的作用。我认为,此言差矣,一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没有软法与硬法之分,只要是法就应是必须强制执行的;二是法律虽然有宣传提倡、增加公众意识的作用,但法绝不是仅起宣传作用的;立法的目的也不应该以扩大宣传增强公众意识为基本目标。更何况宣传清洁生产可以是多途径多方式的,有比立法的方式更可行更简便和更灵活的方式去提倡宣传清洁生产,那么还有什么必要舍近而求远,把简单轻松的问题去复杂化严肃化呢?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主要是运用行政、法律等带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在进入了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观念,有时候还较多地保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总是试图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做我们想做的事情,这样做与今天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不相适应,往往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在对清洁生产的立法问题上,我们也许走入了同样的误区。在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无限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的大趋势下,更应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 总之,清洁生产必须是在政府指导鼓励下的企业自觉行为才有生命力,才能大规模地开展起来。单纯依靠施加外来的压力,采取法律强制的办法,没有企业的充分理解和配合,清洁生产是难以发展起来的。我们应当认清形势,改变传统的认识,按客观规律办事,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运用经济调控的手段,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引导、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经济政策体系,完善清洁生产的技术服务规范和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自觉自愿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和全方位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这些才是当务之急,也才是政府部门应该做的。 |
| 发布日期:2017-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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