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的概念及水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水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和其他活动、使污染物或者能量进入水环境,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影响水体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现象。常见的水体污染物,从化学角度看,有无机有毒物质、有机有毒物质和病原体等。

从环境工程学看,有植物营养物质污染物(如生活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中的磷和氮)、需氧物质污染物(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病原体污染物、石油污染物、农药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我国城市河流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挥发酚、氨氮、氟化物、硫化物、汞等。

    从目前我国水环境状况看,七大重点流域有机污染普遍,各流域干流有57.7%的断面为三类水质,21.6%为四类水质,6.9%为五类水质,13.8%为五类以上水质;①主要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城市地下水50%以上受到严重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流水质90%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随着西部大开发和三峡工程的进展,黄河、长江流域的水污染也会加重;近年来,我国工业废水排放量有所下降,但城市生活废水、农业废水排放量猛增,废水排放达标率、处理率不高,水环境恶化的趋势并未得到控制。

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也不可替代的环境要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全国对淡水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我国水污染严重,水体的受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短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水污染仍将是我国水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

20世纪50年代,我国已开始水污染防治工作。在70年代,曾发布《关于淮河污染情况河治理意见的报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试行)》、《渔业水质检测标准(试行)》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79年公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对防治水污染的原则、制度、措施以至法律责任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45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该法是我国防治陆地水体污染方面的综合性单行法。为了贯彻该法,国务院于1989712日发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水污染防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51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与原法相比较,所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防治;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和收取污水处理费;公众参与与环境影响评价;推行清洁生产和对落后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制止乡镇企业污染;扩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增设渔政监督管理渔业污染事故权限等。为了实施该法,2000320日,国务院颁布了经过全面修改的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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