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实现环境民主原则的贯彻主要途径 |
贯彻环境民主原则的主要途径如下:在环境法制建设中,强调和实行公众参与重要环境事务听证会和环境保护管理,逐步实现环境决策的民主化、环境立法的民主化、环境执法的民主化和环境法律监督的民主化;通过环境立法将公民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这是实行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决定性因素和根本保证;在环境法规中规定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又称信息权或知情权),国家机关实行环境政务公开、环境信息公开,逐步实现在获得和传播环境信息方面的民主化,这既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又是公众参与权和民主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 通过环境立法规定公民有权依法成立旨在保护环境资源的公民环境保护社会团体或环境保护非政府群众组织,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和环境保护群众运动,逐步实现在环境信仰、言论、结社方面的民主化,这是实现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组织保证和社会基础;通过环境立法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这是实行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重要形式;通过环境立法规定政府或政府部门为环境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和提供援助,这是实行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条件;环境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环境法制建设中扩大和保障公民环境诉讼特别是公民公益诉讼,这是实行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有效方式。 在中国,结合传统的群众路线和借鉴国外某些民主形式,已经开辟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贯彻环境民主原则的形式和途径,例如,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普法教育,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种草运动、爱国卫生运动、环境保护宣传月活动,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 不断扩大环境保护事业的群众基础,发挥各个部门、行业和各种环境保护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监督和社会舆论方面的作用,动员和吸收工会、妇联、共青团、科协、环境学(协)会等群众组织参加环境保护,支持地方性的、区域性的群众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事业,鼓励和推进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和其他环境保护活动。 增加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透明度、公开性,争取和依靠群众的关心、支持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体现环境民主原则的法律制度,如群众信访、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对重要环境决策召开公众意见听证会、环境信息通报、群众评议环境影响报告书、工厂和厂外居民联合防治环境污染等制度,逐步实现环境民主的制度化、正规化和程序化。 |
| 发布日期:2017-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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