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土地立法的概况 |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土地立法工作。1950年6月中央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7年农业部颁发了《关于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土地规划的通知》,首次提出了土地利用规划的问题,即保证土地合理利用的问题。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后,该法经历了1988年、1998年两次修订。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1991年6月国务院作出决定,每年的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 目前我国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多,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体系。有关土地保护与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1998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及其实施条例(1993年),《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1995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等。此外,在《宪法》、《农业法》(1993年制定,2002年修改)、《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一些保护土地资源的内容。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但也存在某些方面的局限性。《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目前土地征用制度中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下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安置补偿的需求;从法律上允许并规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成为大势所趋。因此,有必要对《土地管理法》进行新的修改。 |
| 发布日期:2017-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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