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环境规划制度的意义和类型 |
环境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环境目标和措施所做出的规定,是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 环境规划制度是调整有关环境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等活动的实体和程序方面法律规定的总称,是环境规划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它对于从宏观上、从整体上保证一个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有秩序、按计划地科学稳定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规划制度已经成为防治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国,环境计划一直是保护环境的传统工具。环境规划是环境政策、目标和措施的具体体现,是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是环境管理的核心和龙头。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大都有关于环境规划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但是多年来的环境规划工作,与我国其他的计划工作一样,关于如何制订环境规划、如何确保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环境规划制度的法律责任约束等问题,一直处于没有明确的法制保障的状态,在环境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着明显的软约束,这与环境保护法制化的需要还有相当长的距离。 环境规划从广义上讲,包括国土规划、城市规划、乡村规划、自然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许多方面。狭义的环境规划就是指环境保护规划。这里我们采用狭义的环境规划的含义,以与其他规划相区别。按规划的长短,环境规划可分为长期环境规划、中期环境规划和短期环境规划。其中,长期的环境规划是一种战略计划,期限在10年和10年以上,如《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1991—2000)》;中期规划主要是指五年计划,是对于长期规划的实施性计划,如“七五”、“八五”环境保护计划;短期环境规划主要指年度计划,是具体落实长期规划、中期规划的行动计划。 |
| 发布日期:201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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