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环境规划主体。环境规划工作是围绕编制、实施环境规划这个中心而开展的各种活动,包括规划的决策、编制、实施、监督以及与此相关的环境调查、评价、预测、统计等活动。我国对于环境保护规划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四级管理。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参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下达和检查等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建议,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和具体执行;各有关部门根据规划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计划。各级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机构要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检查和考核提供所需的信息。

    ()环境规划的编制原则。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和其他有关方面。对每个方面应提出目标、任务、指标和措施。计划的内容、指标体系和编报格式由国家计划与发展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制定。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必要的内容和指标。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应坚持和遵循以下政策和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做好长、中、短期环境规划以及城市、区域、流域等各种环境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紧密结合,并以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作为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遵守这些原则、政策的要求对于使环境保护规划适应我国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适应匡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规划能够落到实处,都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照一整套的民主、科学的严格程序进行。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多年来规划编制工作的具体实践,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大体是这样的: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国家计划与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草案,报送国家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建议,报送国家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国家计划与发展委员会对环境保护规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提交国务院批准。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进行,然后提交地方政府批准。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条和第12条的规定,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规划要分别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此,还要按照宪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将已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内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交全国或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各级环境保护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按相应程序分解下达。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环境规划的实施,层层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把环境保护投资纳入预算,把环境保护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之中,要加强对重大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和“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的年度计划的检查应与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执法检查相结合,保证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发布日期: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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