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代环境保护立法的新发展 |
当代环境保护立法适应新的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在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推动下,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 (一)各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变化。特别是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成功召开后,各国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上引进了旨在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防为主方针的各种法律制度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以及鼓励采用低污染、无污染工艺设备的各种经济技术政策以及有关防治政策和措施等。 (二)为了加大和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职责和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中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还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环境保护运动对推动发达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工作发生过重大影响,因为这一时期是伴随经济的高速增长的公害泛滥时期,这种严酷的现实使发达国家的政府认识到,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同政治、经济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问题,不把环境与资源管理列为国家的重要职责,便不能应对这种挑战。1971年到1972年的两年时间里,美、日、英、法、加拿大等国政府,分别在中央设立和强化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同时不少国家相继在宪法里规定了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和对策,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把“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职责”规定为宪法原则。 (三)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许多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使环境保护法逐步体系化。环境保护法在各国的出现反映了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各国从单项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理及综合防治方向的发展,这是环境保护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这是世界各国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加深,对环境保护从末端控制到与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相结合的转变在立法上的反映。如日本1970年制定和修订了14项环境法规,把环境保护的视野从污染控制扩大到保护环境和资源,防止生态破坏,被称为是公害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
| 发布日期:201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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