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确立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依据 |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为贯穿环境保护法律始终、对所有环境保护法律规范都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是环境保护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基本构成要素。但是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目前法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学者基于对环境保护法的不同理解与认识,有着不同的概括与表达。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由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谁开发谁保护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等五部分组成。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由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等四部分构成。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原则应由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国家干预原则等五个部分组成。还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由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奖励综合利用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环境保护民主原则等五部分构成。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学者作出的其他表述,这里不再予以详细列举。 总体而言,不论是什么样的表述方法,不同学者的概括中还是有着许多共同之处的,如在关于如何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上,在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基本对策上,在保护或治理环境的责任负担上等方面,大家的认识还是一致的。但是,我们又可以清晰地发现,不同学者之间的表述和认识上的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笔者认为这根源于不同学者所界定的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对此我们可以从他们对环境保护法所采用的不同称谓就可以窥见一斑。有的称为环境保护法,有的称为环境法,有的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有的称为生态法等等。这种不同的称谓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表述问题,实质反映了不同学者所处的时代,对环境问题进行法律调整的切人点,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对于基本法律原则的自身属性或什么样的原则能够成为基本原则等等方面的不同认识。因此,为了给大家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概括,解决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把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实质,从基本原则的自身属性出发,笔者认为确立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观的精神实质 环境保护法尽管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但是同样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与不同阶段的环境问题以及人们对于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的不同处理相适应,环境保护法所体现的精神实质是不同的。在人类社会经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的不断调整与变迁之后,寻求人口、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在更高阶段上的和谐统一的思想和认识,即可持续发展观,成为了当今社会经济条件下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最高准则和惟一选择,并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贯彻实施。由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问的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所决定,可持续发展理应也必须成为环境资源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因此,作为环境资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保护法在进行基本原则的确定之时必须体现和遵从这一精神。 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正确处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关系 这是关系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的界定、基本原则确定的决定性因素。正如我们在第二章的比较分析中所见到的,对于环境与资源之间关系的不同认识,直接决定着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的各自调整对象的界定。只有在各自的确定的调整对象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正确界定他们各自的基本原则,才能使大家处于同一个对话层面上。对于如何正确处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关系,进而正确处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放弃不同学科之问的“地盘”之争,才真正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这里笔者尊重环境与自然资源之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既相互联系、又有明显不同的这种客观现实。既要坚持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共同要求下,实现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各自的调整与发展,又要保证各自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固有属性和本来面目;既要追求两者在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的共同配合,又不谋求在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相互替代。也就是说,在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之下,保持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既相互支持、又各有侧重、相对独立发展的这种存在模式。因此,笔者并不赞成用环境法或自然资源法来概括两个法律体系的所有内容。 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充分体现环境保护法的特殊性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原则的一种,当然具有一般法律原则的共同属性和特征。但是,环境保护法又是调整特殊类型的社会关系,进而间接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具有特殊目的和功能的专门法律,又具有着自身的属性和特征。一方面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环境保护法所确认。不论是由环境保护基本法所确认,还是由环境保护特别法所确认;不论是由环境保护法直接规定,还是由环境保护法间接体现,均无不可。另一个方面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特有的,不应把一国法律的通用原则或共同原则当作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是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政策的体现,不宜把环境保护法中确认的、只适用于某个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的个别原则都称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还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是贯穿整个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是一种具有指导性、抽象性的准则,其贯彻实施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程序化。这是基本原则区别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之所在。 |
| 发布日期:2017-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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