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环境保护法在理论上的拓展 |
一个法律部门是否成熟和完善,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看它是否拥有了自己的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同样,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也是环境保护法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的标志。这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对相关部门法律理论的拓展两个方面。 (一)从环境保护法理论体系的建立方面来看,一个方面就是“可持续发展论”作为当代环境保护法的理论基础的确立。这是环境保护法从诞生开始,几经发展最终作出的正确选择。简要考察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就可清晰发现它的理论基础的变动轨迹。在工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60年代的环境保护法的形成时期,是以发展经济为中心,偏重于消极、被动的污染治理,而未对开发、利用环境的经济行为有所限制,也未对公民的各种环境权益加以保障,其立法倾向在于“经济优先”。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完善时期,环境保护法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倾向发生了很大变化,即从“经济优先”向“环境优先”最终到“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人类在经历了“经济优先”和“环境优先”的一元基础的尝试与检验之后,最终选择了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与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论”作为了环境保护法的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论作为不同于以往的思想理论基础,确立了“预防优先”的原则,推行“利益衡量”,扩大了环境权的主体和内容。“可持续发展论”反映了当代环境保护法的实质,体现了当代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取向,指出了当代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环境权利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自法理而言,法律就是一种权利义务配置机制。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配置机制,不同法律功能的实现就依靠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配置机制,即通过法律权利义务在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同分配来实现的。因此,环境保护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要想实现其应有功能,也需要一定的权利义务的配置模式。由此构建环境保护法的权利体系就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环境保护法的权利体系的构建导源于环境权宪法地位的确立和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权的建立,使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权利体系得以逐步完善,形成了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乃至人类环境权等多种多样、内容丰富的环境权利体系。 (二)从环境保护法对于相关法律理论的拓展来看,主要表现在对于宪法理论、行政法理论、民法理论、刑法理论和诉讼法理论等方面的推动、更新与发展。在宪法上,主要表现为生存权和环境权在宪法理论中的创设与发展。这根源于法律适应社会的变化由个人主义的权利本位观向团体主义的社会本位观的转变,是现代法律制度极具权利社会化的特征在宪法上的反应。在行政法上,主要表现为适应迅速增加的国家对环境管理的需要,行政作用的扩大(包括专门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环境规划的编制、环境标准的设定、环境行政指导的运用、环境行政合同的签订、环境行政命令的实行、环境行政许可的推行、环境行政处罚的采取等方面)、行政损失补偿理论的酌采、环境侵害的行政救济等方面。在民法上,适应环境污染和破坏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民事保障与救济,民法理论的更新主要表现在环境民事权利的建立、无过错责任主义的崛起、因果关系论的调整、共同危险责任说的勃兴、诉讼时效理论的修正和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等方面。在刑法上,适应环境保护的刑法保护主要表现在环境侵害的刑事立法、危害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开拓、犯罪因果关系论的重构、环境侵害的刑事处罚等方面。在诉讼法上,则主要表现为起诉资格的放宽、被诉对象的扩大、诉讼费用预付方式的改进等方面。 |
| 发布日期:2017-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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