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土地管理法内容之——耕地特殊保护制度 |
(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法律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占地单位开垦耕地或者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经过治理、改造的中低产田;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基本农田应当占耕地的80%以上。 (3)禁止破坏耕地和闲置、荒芜耕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
| 发布日期:2017-07-11 |
Copyright@2006-2014 北京大元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石油大院北教楼
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C-11
邮编:100085
邮箱:dayuan@vip.126.com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80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