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国法律关于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规定 |
在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法律包括专门性的环境资源法律和非专门性的相关法律,它们都有关于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规定。 1.《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规定 198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被认为是我国的环境资源基本法。该法第五章“法律责任”通过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环境资源法律责任。其中第35~39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第45条规定了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2.环境资源单行法律关于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规定 环境资源单行法律是仅调整某个方面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它们在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数量较多,占有重要地位,涉及污染防治、自然保护、资源管理、区域开发、城乡建设、灾害防治等诸多方面。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等。环境资源单行法律一般以“法律责任”专章的形式规定环境资源法律责任,其中大多数条款规定的是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责任。 3.非专门性的相关法律关于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规定 在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法律有很多,其中与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相关的主要是行政法律,如《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等。因为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的一种特殊类型,所以行政法律在环境资源行政责任领域是同样适用的。 另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都有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效力级别的法律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是不同的。 |
| 发布日期:2017-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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