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土地管理法内容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1)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按照土地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要,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农用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土地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3)明确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途,并且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为实施城市规划而统一开发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年度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有利于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各类建设用地总量。 (4)征地审批权。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土地征用权只能属于国家。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直接办理征地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在本条规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内的,直接办理征地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规定的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征地审批。 (5)乡村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居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村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发布日期:2017-07-05 |
Copyright@2006-2014 北京大元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石油大院北教楼
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C-11
邮编:100085
邮箱:dayuan@vip.126.com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40280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