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测验收规程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省及我市的节能政策,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施工和验收方法,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及按建筑节能标准设计的工业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轨道交通工程的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技术文件、承包合同等对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  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中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1.0.5  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 

2.0.1  建筑节能工程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engineering

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在保证正常舒适度条件下,使使用过程中能耗降低的工程。

2.0.2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velope

建筑物各面分隔室内外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地面和门窗等。

2.0.3  导热系数(λ) thermal conductivity

在稳态传热条件下,1m厚的匀质材料板,两侧表面温差为1K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单位:W/(mK)

2.0.4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环境温度差为1K时,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

2.0.5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absorptance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

物体表面吸收的太阳辐射热与其所接受到的太阳辐射照度之比。

2.0.6  保温浆料 insulating mortar

由胶结材料与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

2.0.7  贴膜玻璃 film mounted glass

贴有有机薄膜的玻璃制品。

2.0.8  凸窗 bay window

位置凸出外墙外侧的窗。

2.0.9  外门窗 outside doors and windows

建筑围护结构上有一个面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或窗。

2.0.10  玻璃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标准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11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采用人眼视见函数进行加权,标准光源(380nm780nm)透过玻璃、门窗或幕墙成为室内的可见光通量与投射到玻璃、门窗或幕墙上的可见光通量的比值。

2.0.12 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13  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压缩机的制冷量与压缩机所消耗的功率之比。

2.0.14  名义工况设备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在名义工况下,空调采暖设备的制冷量与该设备所消耗的功率之比。

2.0.15  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

2.0.16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W/(m3/h)

2.0.17  太阳能热水系统solar water heating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来加热水的装置。通常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水箱、泵、连接管道、支架、控制系统和必要时配合使用的辅助能源。

2.0.18  太阳能集热器solar collector

吸收太阳辐射并将产生的热能传递到传热工质的装置。

2.0.19  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W/m2

2.0.20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21  总谐波畸变率(THD total harmonic distortion

周期性交流量中的谐波含量的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的均方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0.22  不平衡度ε unbalance factorε

指三相电力系统中三相不平衡的程度,用电压或电流负序分量与正序分量的均方根值百分比表示。

2.0.23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24 进场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25  见证取样送检 evidential test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2.0.26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

2.0.27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proof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28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29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2.0.30  热桥 thermal bridges

热桥以往又称冷桥,现统一定名为热桥。热桥是指处在外墙和屋面等围护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或金属梁、柱、肋等部位。因这些部位传热能力强,热流较密集,内表面温度较低,故称为热桥。

2.0.31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企业及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3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1.4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3.1.5  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  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程附录A及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1.6  型式检验应包括产品标准的全部项目,项目内容与指标不应低于设计图纸及附录A的要求,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包括系统的安全性与耐候性检验。

3.1.7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1.8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1.9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3.1.10  当建筑节能工程采用本规程未列出的其他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3.1.3条的规定;

2  施工工艺或做法,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经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3  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相关章节的规定。

3.1.1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  质量控制与验收

3.2.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

3.2.2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抽样复验合格。

2  墙体及屋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查。

4  隐蔽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3.2.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大面积使用的工艺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先进行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施工,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2.4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2.4划分。

2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与其他分项、分部工程或检验批相近的验收同步进行,但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3.2.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分项工程

主要验收内容

1

墙体节能工程

主体结构基层;隔热砌体;保温材料;饰面层;遮阳设施等。

2

幕墙节能工程

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隔热材料;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等。

3

门窗节能工程

门;窗;玻璃;通风换气装置;遮阳设施等。

4

屋面节能工程

基层;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

5

通风与空调

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通风与空调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系统调试等。

6

太阳能热水系统

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集热器;贮水箱;管路系统;辅助能源加热设备;保温工程;系统调试。

7

配电与照明

节能工程

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

8

监测与控制

节能工程

冷、热源、空调水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等。

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预制复合墙板、涂料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外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

4.1.2  外墙保温系统应能适应结构和基层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或空鼓。

4.1.3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承受自重、室外气候变化和风荷载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4.1.4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有防水、抗渗漏性能。

4.1.5  对既有建筑墙面进行节能改造施工前,应先对基层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设计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4.1.6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保温浆料分层施工,与基层及各层之间的粘结;

4  各类饰面层的基层施工、面层的粘结或固定、保温层、饰面层的防水及密封处理;

5  锚固件;

6  增强网铺设;

7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8  嵌缝做法、防水处理;

9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10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11  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12  阳角、门窗洞口保温层加强处理;

13  墙面遮阳构件,绿化构架的锚固;

14  通风墙的通风构造;

15  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4.1.7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m2也为一个检验批。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100 m2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 m2,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1.8  外墙保温节能工程施工验收时,应检查下列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

1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

2  外墙雨水渗漏性能;

3  饰面砖样板件粘结强度.

4.1.9  外墙主体结构自保温墙体的施工质量,应按砌体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进行验收。

4.2  材料

4.2.1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复验频次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4  浅色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5  热反射隔热涂料的太阳反射比和半球发射率。

4.3  施工

4.3.1  外墙保温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基层墙体应符合《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和《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SJG14的要求。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主体结构及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3.2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保温层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4.3.3  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4.3.4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  浆料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5  锚固件与增强网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锚固件与增强网应有可靠连接。

4.3.5  外墙保温工程的界面层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和《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SJG14中有关找平层的要求。

4.3.6  墙体节能工程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当系统中的任一个材料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检验。

4.3.7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和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等浆料保温层,应分层施工,分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表面应压实平整。

4.3.8  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小时内,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夏季施工应避免阳光暴晒,在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4.3.9  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上安装的设备及管道,其支、吊架应固定于墙体结构基层上,并应做密封和防水处理。

4.3.10  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层上的抗裂砂浆面层的玻纤网格布或热镀锌钢丝网,必须压埋在抗裂砂浆面层的中心位置,不得将玻纤网格布或热镀锌钢丝网直接压埋或钉固在保温层上。

4.3.11  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基层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  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分隔缝的留置应不得损坏保温系统加强网;

3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应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它防水措施;

4  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4.4  验收

4.4.1  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性能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场检验批进行核查。

4.4.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4.3  建筑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符合要求。当采用遮阳、通风构造隔热时,构件尺寸、角度等参数、材料的光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4.4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材料性能应满足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4.4.5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3.3 4.3.4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检查;粘结强度和锚固件核查试验报告;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4.4.6  当外墙采用通风、遮阳或绿化构造隔热时,构架的锚固应牢固,满足抗风、抗震、方便维护的要求,通风管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遮阳、绿化对阳光的遮挡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采用尺量检查、观察;锚固件检查检测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4.4.7  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注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所用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4.4.2条规定;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在浇注混凝土过程中不得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用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混凝土和模板的验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的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4.8  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样制作同条件养护试块不少于3组。

4.4.9  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4.3.11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4.10  保温砌块砌筑的自保温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核查施工方案和砌筑砂浆强度试验报告。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和度。

检查数量:每层楼的每个施工段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5处,每处不少于3个砌块。

4.4.11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墙板应有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含安全性能的检验;

2  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3  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对照设计观察和淋水试验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核查;其他项目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3件(处)。

4.4.12  外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剖开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5个洞口。

4.4.13  外墙的保温层与墙体以及各构造层之间必须粘贴牢固,不得有松动、脱层、空鼓、裂缝和虚粘现象;墙体表面不得有粉化、起皮和爆灰。

检验方法:用锤,必要时抽样剖开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5处(件)。

4.4.14  采用浅色饰面隔热时,外墙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热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饰面外观颜色深浅应与抽样样品一致,色泽均匀。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要求,核查复验报告,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外观全数检查。

4.4.15  外墙采取外遮阳措施时,遮阳装置材料的光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复验,抽样复验检测参照《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T2680-94采用分光光度计测试,验收时对照设计要求,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生产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

 

4.4.16  EPSXPS)板材保温层安装时,应上下错缝,拼缝应平整严密,接缝处不得抹粘结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4.17  进场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的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4.18  当采用外墙外保温时,建筑物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的保温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样检查。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5件(处)。

4.4.19  当采用加强网作为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加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加强网不得皱褶、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每处不少于2m2

4.4.20  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4.21  施工工艺原因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4.22  墙体保温板材接缝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拼缝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4.23  墙体采用保温浆料时,保温浆料层宜分层连续施工;每遍的施工厚度不应大于20mm;保温浆料厚度应均匀、接茬应平顺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10%,并不少于10处。

4.4.24  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其保温层所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设计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4.25  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和板材做外保温时,有机类保温材料应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检查方法:对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4.26  外保温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应符合表4.4.26的规定。

4.4.26  外保温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项次

允许偏差( mm)

1

表面平整

4

2 m靠尺楔形塞尺检查

2

立面垂直

4

2 m垂直检查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用直角检查尺检查

4

分格缝、装饰线直线度

4

5 m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幕墙节能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透明和非透明的各类建筑幕墙的节能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5.1.2  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5.1.3  幕墙节能工程施工应对以下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  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

3  构造缝、结构缝;

4  热通道的密封;

5  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  单元式幕墙密封条镶嵌,板块间的接缝密封;

7  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8  遮阳构件的锚固。

5.1.4  幕墙节能工程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5.1.5  幕墙节能工程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5.1.6  幕墙节能工程中使用的贴膜玻璃,其贴膜材料、施工和验收应按照门窗节能工程的有关贴膜玻璃的规定执行。

5.2  材料

5.2.1  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隔热型材生产企业应提供型材隔热材料的力学性能和热变形性能试验报告。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2  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  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  遮阳材料、构件: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5.2.3  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或建筑外墙面积50%时,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气密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可开启部分。试件应按照幕墙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试件设计应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气密性能的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3  施工

5.3.1  幕墙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5.3.2  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

5.3.3  双层幕墙的热通道通风换气装置的通风口规格尺寸、启闭装置型号、自然通风风口面积、强排风性能等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保证热通道清洁密闭,风口畅通。

5.3.4  幕墙窗玻璃的镀膜面或贴膜面的安装位置应按照以下规定:

1  单片热反射镀膜玻璃的镀膜面位置应置于室外侧。

2  中空玻璃的镀膜面(贴膜面)位置应置于从外到里的第二面。

3  单片贴膜玻璃,当用于新建工程时,贴膜面位置应置于室外侧,当用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时,贴膜面可置于室内侧。

4 镀膜面应放在靠近室外玻璃的内侧。

5.3.5  幕墙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做好下列部位的密封处理:

1  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及其它耐候密封胶胶缝处;

2  封边、封顶收口部位;

3  开启窗部位;

4  单元式板块间。

5  单层玻璃应将镀膜置于室内侧。

5.4  验收

5.4.1  幕墙节能工程所用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品种、中空玻璃的构造、气体层、间隔条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隔热型材、隔热材料的品种和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  密封条的尺寸及耐久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  遮阳构件的尺寸、材料及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5.4.2  玻璃幕墙的立面分隔、可开启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方法对照玻璃幕墙设计文件,观察、尺量。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划分的检查数量抽查10%

5.4.3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遮阳装置的抗风性能、遮阳材料的光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5.4.4  幕墙的气密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扇应关闭严密。

检查方法:核查气密性能检测报告;核查单元式幕墙安装隐蔽验收记录;观察及启闭检查。

检查数量:现场检查按检验批划分的检查数量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4.5 保温材料应可靠固定,其厚度应不小于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保温板或保温层采取针插法,必要时可剖开检查,尺量厚度。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划分的检查数量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5.4.6 幕墙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和遮阳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检查建筑遮阳设施隔热性能试验报告;观察尺量、手扳。

检查数量:检查全数的10%并不少于5处。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5.4.7  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幕墙热工性能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检查全数的10%并不少于5处。

 

5.4.8  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镀膜面应放在靠近室外玻璃的内侧,单层玻璃应将镀膜置于室内侧。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验数量:按检验批划分的检查数量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4.9  单元式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

2  保温材料:固定牢固,厚度无负偏差;

检验方法:检查气密性能检测报告;查单元式幕墙安装隐蔽验收记录;观察及启闭检查。观察检查;手扳检查及尺量。

检查数量:现场检查按检验批划分的检查数量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4.10   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应采用耐候胶密封。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划分的检查数量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4.11  建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样检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4.12  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应灵活、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划分的检查数量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6  门窗节能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门窗节能工程,包括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各种复合门窗、特种门窗、贴膜玻璃门窗以及门窗玻璃安装等节能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6.1.2  门窗节能工程鼓励推广使用门窗保温隔热和密闭等新技术,禁止使用落后淘汰的门窗技术和产品。

6.1.3  门窗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外门窗框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密封;

    2  遮阳构件的锚固;

    3  天窗的坡向、坡度及密封处理;

    4  门窗密封条与玻璃镶嵌密封处理;

    5  门窗镀(贴)膜面安装位置;

6  中空玻璃均压管的密封处理。

6.1.4  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6.1.5  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外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10%,并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0%,并不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6.1.6  既有建筑采用玻璃贴膜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节能膜,在同一工艺条件下粘贴的玻璃,每1000㎡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也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新建建筑使用贴膜玻璃的,外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则按6.1.4执行。

6.1.7  贴膜玻璃的每一检验批质量验收的抽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贴膜玻璃的热工性能验收时,每检验批抽取1组检验贴膜前后玻璃的热工性能。当无最终产成品时,允许每检验批制作不少于5%并不得少于3块的贴膜试样玻璃复验试样玻璃贴膜前后的可见光透射比、玻璃遮阳系数和紫外线阻隔率,低于3块时全数检查。

2  贴膜玻璃的外观质量验收时,每检验批抽取不少于5%并不得少于6块样品检验外观质量,低于6块时全数检查。

3  贴膜玻璃的耐划伤性能验收时,每检验批抽取不少于5%并不得少于6块样品检验耐划伤性能,低于6块时全数检查。

建筑玻璃贴膜材料的性能和贴膜玻璃的外观质量和耐划伤性能见下表:

建筑玻璃贴膜材料的性能

光学性能

贴膜材料性能指标

可见光透射比(%

50(居住建筑),≥40(公共建筑)

紫外线阻隔率(%

99

 

贴膜玻璃的外观质量和耐划伤性能

缺陷名称

说明

合格品

斑点(尘埃、颗粒、胶斑、

指印、气泡)

直径<1.2mm

不允许集中

1.2mm≤直径≤1.6mm

每平方米允许个数

中部:不允许;75mm边部:4

1.2mm≤直径≤2.5mm

每平方米允许个数

75mm边部:2个;中部:1

直径>2.5mm

不允许

折痕、边部翘起、戳破

不允许

不允许

头发与纤维

2.5mm≤长度≤10mm

每平方米允许个数

2

划伤

0.1mm<宽度≤0.3mm

每平方米允许个数

长度≤50mm4

宽度>0.3mm

每平方米允许个数

宽度<0.8mm且长度≤100mm2

6.2  材料

6.2.1  建筑外门窗进场后,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配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节能外门窗应有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6.2.2  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对所使用的材料和构件的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复验频次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

1  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2  门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贴膜玻璃的紫外线阻隔率;

3  门窗:气密性;

4  遮阳装置: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6.2.3  新建工程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门窗,当使用贴膜玻璃时,贴膜玻璃所用玻璃基片应符合相关玻璃产品标准或技术标准的要求,贴膜玻璃所用的贴膜材料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贴膜玻璃进场后,应对贴膜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及配套安装液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对贴膜玻璃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对耐划伤性能进行测试。

6.3  施工

6.3.1  门窗洞口宽、高留置尺寸,应根据门窗尺寸、洞口边墙体保温层厚度以及门窗框与墙体洞口之间的安装缝隙尺寸确定。

6.3.2  建筑外门窗的门窗框必须安装牢固。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6.3.3  建筑外门窗玻璃的镀膜面或贴膜面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3.4  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应使用密封胶密封;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使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光滑、顺直、无裂缝。

6.3.5  外窗的通风换气装置安装位置应正确,与门窗和墙体之间产生的间隙应使用耐候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光滑、顺直、无裂缝。

6.3.6  在既有建筑的玻璃上安装贴膜或在玻璃工厂贴膜时,应保证场地无扬尘。玻璃表面应清洗干净,贴膜工序正确,拼接严密。玻璃贴膜应按下列工序施工:

1  清理玻璃表面经过专用清洗液清洗后,用专用安装液首次均匀地湿润整面玻璃,再用专用橡胶刮擦板刮去玻璃表面的安装液,彻底去除玻璃上留下的尘埃和沾污物。

2  贴膜在整个玻璃表面再次均匀地喷上安装液后,立即把撕开保护层的贴膜浮铺到玻璃面上,滑向正确的位置。

3  刮液采用专用刮板工具将膜下的大部分安装液小心均匀刮除挤尽,并防止贴膜边部的水分及空气再次渗入膜下。同时,应确保玻璃或窗户的边缘留有空隙。

4  拼接在玻璃上拼接贴膜时,应使接缝对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两片膜之间应无可视色差。

6.4  验收

6.4.1  建筑外门窗的窗型和各朝向的窗墙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外门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门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计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4.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公共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技术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复验报告和实体抽样检测报告以及节能设计计算书。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6.4.3  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

检验方法:检查玻璃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和现场鉴定。

检查数量:按本规程第6.1.5条、6.1.7条执行。

6.4.4  贴膜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紫外线阻隔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膜、辅助材料和玻璃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包括耐候性试验)、贴膜玻璃试样的进场复验报告,进口膜应提供进口报关单、原产地证明、经销商授权书、辅助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检查数量:按本规程第6.1.7条执行。

6.4.5  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与门窗框的隔断热桥措施相当。

检验方法:检查金属型材的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对照产品设计图纸,剖开和拆开检查。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1樘。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按检验批抽查30%

6.4.6  外窗的遮阳设施,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遮阳设施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技术性能报告、实地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4.7  外窗的通风换气装置,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通风换气装置安装的位置、运行性能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且应安装牢固,防止雨水渗漏。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技术性能报告、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4.8  特种门窗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4.9  隔热型材的隔热条、门窗扇和玻璃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夏热冬暖地区相关标准的规定。隔热条与框料接触紧密,连接牢固,密封条安装位置正确,镶嵌牢固,接头处不得开裂;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不得脱槽。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技术性能报告,观察及启闭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程第6.1.5条执行。

6.4.10  外窗遮阳设施的角度、位置调节应灵活,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规程第6.1.5条执行。

6.4.11  贴膜玻璃的外观质量和耐划伤性能应满足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规程第6.1.7条执行。

7  屋面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屋面的节能工程,包括采用现浇保温材料、喷涂保温材料、板材、块材和反射隔热涂料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及架空屋面、蓄水屋面和种植屋面节能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7.1.2  建筑屋面节能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屋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7.1.3  建筑屋面节能工程检验批检查数量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按屋面面积每500m2抽查一处,每处10 m2,且不得少于3处;

2  细部构造的保温做法全数检查;

3  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复检按同一单体建筑、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同一批材料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抽取一组。

7.1.4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处理;

2  保温隔热层的铺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3  屋面热桥部位;

4  板材粘结;

5  铝箔位置,铺设方式;

6  屋面防水层施工;

7  种植屋面各层的铺设;

8  蓄水屋面各层的铺设;

9  保温材料的防潮层和保护层。

7.2  材料

7.2.1  屋面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材料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复验频次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反射隔热涂料的太阳反射比和半球发射率;

3  轻质屋面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4  采光屋面的气密性能和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5  其他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

7.2.2  倒置式屋面应采用吸水率低、密度小、导热系数小、憎水性强和长期浸水不腐烂的板状保温块材。

7.2.3  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XPS)屋面保温层,其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XPS)》(GB/T10801.2-2002)的标准要求。

7.3  施工

7.3.1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操作基层应平整、干燥、干净。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7.3.2  保温层施工期间内,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雨季施工应备有遮盖设施,避免保温隔热层受潮、浸泡或受损。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7.3.3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保温层及防水层施工前安装完毕。保温层及防水层完成后,不得在其上打洞、凿槽。

7.3.4  正置式屋面应设置有效的排湿、排气措施,排气通道应纵横贯通,间距不大于6m,并与大气连通的排气管相通,排气管处应做防水处理。

7.3.5  喷涂聚氨酯硬泡体整体式屋面保温层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现场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宜大于90%。风力应不大于5级,并应有防止施工时喷涂材料飞扬、污染邻近建筑及设施的防护设施。

2  喷涂施工应在屋面上的设备、管线的基础安装到位后进行。

3  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必须在喷涂施工前配制好,输送管不得渗漏,喷涂应连续均匀。

4  聚氨酯泡沫材料喷涂施工后30min内严禁上人行走。

5  保温层表面应设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40mm,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

7.3.6  屋面板材保温层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铺设之前应根据屋面的具体尺寸和保温板材的铺垫要求下料,将整卷的保温板材展开后依次铺设,两板之间应采用对缝拼接;

2  在倒置式屋面上防水层上铺垫保温板材时,不得碰损防水层,粘贴保温板材的胶粘剂,应与防水层相容;

3  保温板的对接拼缝应严密,对于局部大于5mm的缝隙处,应采用保温板材的零料填实、补找,然后沿接缝方向粘贴宽60mm的胶带纸,固定保温板材、封闭缝隙;

4  在保温板材上施工钢筋混凝土保护层时,先铺一层PU膜或塑料薄膜作隔离层。

7.3.7  屋面架空隔热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架空隔热层施工时,应先清扫屋面,并根据架空板尺寸弹出支座中心线。

2  支座宜采用灰砂砖用水泥砂浆砌筑,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屋面周边的支座应用水泥砂浆粉刷方正。

3  架空板铺砌时应带线、座浆,铺设应平整、稳固;缝隙宜用水泥砂浆嵌填,并按设计要求留置变形缝,嵌填密封油膏。

7.3.8  种植屋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种植屋面一般为倒置式屋面,应在保温层、防水层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栽培层的铺放。

2  栽培层的分厢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栽培层的分厢四周应设挡墙,档墙下部应有泄水孔。

4  种植屋面上的走道及无栽培层的露台等地方,应按上人屋面的设计和施工要求,铺装不易损坏的硬质或轻质保护层。

7.3.9  架空屋面的坡度不宜大于5%,架空隔热层高度宜为180~300mm,架空板与女儿墙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当屋面宽度大于10m时,架空屋面应设置通风屋脊。

7.4  验收

7.4.1  用于屋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即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7.4.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轻质屋面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4.3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保温层的厚度应进行现场抽检,其厚度偏差不应大于5mm,且不应有负偏差。平屋面建筑找坡时,保温层的最小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4.4  屋面的通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层高度、与女儿墙的距离、安装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架空面层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4.5  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节点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采光屋面的可开启部分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验收。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4.6  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4.7  内部有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的屋面,其空气间层高度、铝箔位置应符合设计及节能标准要求。空气间层内不得有杂物,铝箔应铺设完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4.8  屋面采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时,其多孔材料种类、铺设厚度、覆盖面积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核查隐蔽验收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4.9  蓄水屋面的蓄水深度、覆盖面积、防水性能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核查隐蔽验收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4.10  遮阳屋面的构造形式、遮阳比例、覆盖面积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查隐蔽验收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4.11  种植屋面的构造做法、植物种类、种植密度、覆盖面积、植物存活率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4.12  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施工方案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采用喷、浇、抹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其配合比应计量准确、搅拌均匀、分层铺设,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2  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

3  保温隔热层厚度的允许偏差:整体现浇保温隔热层厚度+10%-5%。板材保温隔热层厚度+5%,且不大于4mm和不应出现负偏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称重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4.13  金属板保温夹芯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4.14  当在屋面内侧敷设的保温板材作保温隔热层时,保温隔热层应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8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8.1.2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程3.2.4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8.1.3  空调风管、部件及空调设备绝热工程施工应在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空调管道系统绝热工程施工应在强度与严密性检验合格和防腐处理结束后进行。

8.1.4  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8.2  材料设备

8.2.1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1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

2  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3  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

4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5  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6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7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

8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9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名义制冷(热)量、名义制冷(热)量消耗功率、名义制冷能效比(EER)、名义制热能效比(COP)制冷(热)综合性能系数(IPLV),室内机的制冷(热)量、室内机消耗功率。

10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能效比(ER);

11  冷却塔的热力性能、流量及电机功率。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2  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8.2.3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室外机制冷量、制热量、功率、噪声;

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室内机制冷量、制热量、功率、噪声;

3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室内外机按照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8.2.4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风机等设备进场时,应对其风量、出口静压及功率等技术参数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复验,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规格的设备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

8.2.5  粘结剂、密封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保温的应检查粘结强度、耐温性能和安全使用温度;

2  用于保冷的应检查粘结强度、软化点、耐寒性能和安全使用温度;

3  密封剂除检查上述项目外,还应检查其可塑性和干缩性。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测试粘结强度。

检验数量:逐批次抽查。

8.3  验收

8.3.1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及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5  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对有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要求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按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8.3.2  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  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4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等处,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报告。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8.3.3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空调机组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并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的规定;

4 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必须正确,并便于维护和清理。当设计未注明过滤器的阻力时,应满足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Pa(粒径≥1.0μm,效率:70%>E20%)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漏风量测试记录。

检验数量:按同类产品的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8.3.4  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  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  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清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5台。

8.3.5  通风与空调系统中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8.3.6  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3  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检20%,且不得少于1台。

8.3.7  冷(热)源侧、空调机组和风机盘管机组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全数检查;其他按类别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1个。

8.3.8  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8.3.9  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和热回收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核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8.3.10  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3 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8.3.11  分体空调室外机安装应符合《房间空调器安装规定》(GB17790-1999)的要求及下列规定:

1  室外机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位置;

2  遮蔽百叶不应影响室外机的排风;

3  便于清扫室外机换热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不同户型,各抽查10%

8.3.1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室内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室内机安装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位置、高度、方向应正确,并便于维护、保养;

(3) 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 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清理;

(5) 冷凝水的排水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机械排水时需做排水试验。

2  室外机安装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应安装于通风良好且干燥的位置,尽量避免电磁波、高温热源、阳光直接辐射等的影响;

(3) 应采取设置进排风口防护罩等措施保证机组正常转所需的风量,防止发生进排风短路。

(4) 当一台或多台室外机的安装空间应符合设计或者产品的要求。

(5) 室外机的回风侧应避开季风,否则应在离回风侧一定的距离安装挡风墙。

3  制冷管道安装

(1) 制冷剂管道的规格、数量、外观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

(2) 制冷剂管道应采用空调用铜管,宜采用清洗完毕且对端口采取严密措施的铜管,否则需在现场清洗铜管内壁。

(3) 制冷剂管道的位置、安装高度、支吊架间距、支吊架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制冷剂管道的连接应保证接缝严密,无渗漏。

(5) 制冷剂管道安装完毕后,在与室内机连接前,应对管道进行调整,保证管道顺直、固定合理,并采用氮气或干燥空气对系统进行吹扫。

(6) 装完毕后,应对制冷剂管道系统和室内机进行气密性试验和真空干燥试验,以及制冷剂充注。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清洗、气密性、真空干燥和制冷充注检验记录;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3  风管系统及部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钉与风管、部件及设备表面的连接,可采用粘接或焊接,结合应牢固,不得脱落;矩形风管或设备保温钉的分布应均匀,其数量底面每平方米不应少于16个,侧面不应少于10个,顶面不应少于8个。首行保温钉至风管或保温材料边沿的距离应小于120mm

2  风管法兰部位的绝热层的厚度,不应低于风管绝热层的0.8倍;

3  带有防潮隔汽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粘胶带封严。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粘胶带应牢固地粘贴在防潮面层上,不得有胀裂和脱落。

4  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5  绝热层应密实,无裂缝、空隙等缺陷;

6  绝热层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5mm;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7  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8  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9  风管穿墙板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绝热层不得小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小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小于5个。

8.3.14  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空调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  绝热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绑扎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应用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捆扎,其间距为300350mm,且每节至少捆扎2道;

5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6  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防潮层的敷设应有防止水、汽侵入的措施;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

8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9  防潮层施工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10  冷热水管穿墙板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其套管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绝热层不得小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小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小于5个。

8.3.15  冷热源机房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要防止产生冷桥,设置绝热衬垫。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2件。

8.3.16  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间应填实无空隙。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检10%,且不得少于5处。

8.3.17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和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其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

8.3.18  通风与空调工程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时,应对表8.3.18中前四个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带冷源补做后四个检测项目。

 

8.3.18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

序号

检测项目

抽样数量和方法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

各风口的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风口按照近端、中间区域和远端均布的原则抽样。

15%

2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0%

3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按空调机组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空调机组按照近端、中间区域和远端均布的原则抽样。

20%

4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10%

5

多联式空调(热泵)制冷系统密封性能

按制冷系统抽查10%,且不得小于1个系统。

制冷系统各部分不应有制冷剂泄漏。

6

室内温度

居民建筑每户抽测卧室或起居室1间,其他建筑按房间总数抽测10%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

7

冷却塔效率

按同厂家同型号机组数量抽取20%,但不得小于1台。

≥铭牌值90%

8

空调冷(热)源性能系数

按同厂家同型号机组数量抽取20%,但不得小于1台。

≥铭牌值80%

检验方法:核查试运行及调试记录和检测报告。

检验数量:见表8.3.18

 

8.3.19  空气风幕机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纵向垂直度与横向水平度的偏差均不应大于2/100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台。

8.3.20  变风量末端装置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与风管连接前宜做动作试验,确认运行正常后再封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2台。

8.3.21  空调与通风系统中送、回风口、新风口、排风口的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及出口方向应正确,应满足系统风量的调整。

检验方法:按设计图纸核对、观察检查,并查阅产品进场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5个。

8.3.22  空调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  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9.1.2  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程3.2.4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9.1.3  太阳能热水系统保温工程施工应在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

9.1.4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有关节能工程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9.2  材料设备

9.2.1  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保温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保温管道、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9.2.3  太阳能集热器进场时,应对集热器的耐压性能、稳态及准稳态瞬时效率、平均热损失系数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型号太阳能集热器数量复验1%,但不得小于1块。

9.3  验收

9.3.1  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中的集热器、贮水箱、管路系统、辅助能源加热设备、电气与自动控制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  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4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3.2  太阳能集热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热器的朝向、倾角及其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集热器与建筑主体结构或集热器与其支架的安装应牢固。

3  集热器与集热器之间的连接应按照设计规定的连接方式连接,且密封可靠,无泄露,无扭曲变形。集热器之间的连接件应便于拆卸和更换。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试压。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3.3  贮水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贮水箱的材质应耐腐蚀、卫生、无毒,且应能承受所贮存热水的最高温度、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贮水箱上压力表、温度计、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观察、操作。

检验方法:核查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现场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3.4  管路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电磁阀、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操作、更换,且应采用遮阳和防雨保护措施;

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路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核对施工记录、现场观察。

检验数量:水泵、阀门全数检查,管道部分抽查10%。

9.3.5  辅助能源加热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辅助能源加热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其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电加热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核对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现场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3.6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压力表、温度传感器、自动温度调节装置、热水表、流量调节器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图、现场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3.7  太阳能热水系统水压试验与冲洗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相关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施工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3.8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备与管道保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对施工记录,现场检查。

检验数量:设备保温全数检查,管道保温抽查10%

9.3.9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设备单机试运转和系统调试,试运转和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试内容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的规定;

2  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连续运行72h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性能(日有用得热量、升温性能和贮水箱保温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系统热性能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核查试运转、调试记录和系统热性能检测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3.10  贮水箱最高处应安装排气阀、贮水箱最低处应安装放空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3.1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支架应尽可能按有利于屋面排水的位置安装,减少屋面渗水风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9.3.12  热水管道应尽量利用自然弯补偿热伸缩,直线段过长则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型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拉伸。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图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1.2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程第3.2.4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0.1.3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程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10.1.4  建筑照明的设计图纸中各个照明功能区的灯具控制方式、平均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0.2  材料设备

10.2.1  变配电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主要产品的功耗和效率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图纸,并与实物和提交的相关技术资料、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对照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10.2.2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  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10.2.2-1的规定。

10.2.2-1 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允许值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格栅

格栅或透光罩

透明

磨砂、棱镜

荧光灯灯具

75%

65%

55%

60%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75%

 

 

60%

60%

 

2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10.2.2-2的规定。

10.2.2-2 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标称功率  W

18

20

22

30

32

36

40

整流器能效因数

(BEF)

电感型

3.154

2.952

2.770

2.232

2.146

2.030

1.992

电子型

4.778

4.370

3.998

2.870

2.678

2.402

2.270

 

3  照明电器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0.2.2-3的规定。

10.2.2-3 照明电器谐波含量限值

谐波次数

n

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比数表示的

最大允许谐波电流  %

2

2

3

30×λ注

5

10

7

7

9

5

11n39(仅有奇次谐波)

3

注:λ是电路功率因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10.2.3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相应截面积的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10.2.3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标称截面(mm2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

圆铜导体(不镀金属)

0.5

36.0

0.75

24.5

1.0

18.1

1.5

12.1

2.5

7.41

4

4.61

6

3.08

10

1.83

16

1.15

25

0.727

35

0.524

50

0.387

70

0.268

95

0.193

120

0.153

150

0.124

185

0.0991

240

0.0754

300

0.0601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10.3  施工

10.3.1  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标准中有关规定。施工人员必须填写相应的记录。

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连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

10.3.2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4  验收

10.4.1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标称电压的±7%;单相220V为+7%、-10%

2  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为5%,奇次谐波(325次)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0.4.1中规定的允许值。

4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10.4.1 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kV

基准短路容量(MVA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0.38

10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1

12

9.7

18

8.6

16

7.8

8.9

7.1

14

6.5

12

检验方法:在已安装的变频、照明和不间断电源等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测量。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0.4.2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

 

10.4.3  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11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1.1.2  监测与控制系统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相关章节的规定和本规程的规定。

11.1.3  监测与控制系统验收的主要对象应为通风与空气调节和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建筑节能工程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能源回收利用以及其他与节能有关的建筑设备监控部分的验收,应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11.1.4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分为工程实施过程检查和系统检测两个阶段。

11.1.5  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对工程实施文件和系统自检文件的复核,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安装质量、系统节能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检测。

系统检测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系统检测结果是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依据。

11.1.6  对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核调试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模拟检测,以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节能监控功能。

11.2  材料设备

11.2.1  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各种设备、材料和产品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进行外观检查;对照设计要求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  施工

11.3.1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当复核结果不能满足节能要求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经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批准。

    检验方法: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复核情况报告,及设计变更和相应的审查批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2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制定系统控制流程图和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

    检验方法: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系统控制流程图和施工验收大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3  监测与控制系统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传感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的有关规定;

2  阀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阀前后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

3  压力和差压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要求;

4  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等应符合产品要求;

5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要求;

6  变频器安装位置、电源回路敷设、控制回路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智能化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产品要求;

8  涉及节能控制的关键传感器应预留检测孔或检测位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注。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或产品说明书目测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种仪表按20%抽检,不足10台全部检查。

11.3.4  工程实施过程检查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随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分别对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设计符合性、产品质量、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对隐蔽工程和相关接口进行检查,同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象资料,并对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不少于168小时的不间断试运行。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的施工记录资料和不间断试运行记录,确保记录齐全和及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4 验收

11.4.1  对经过试运行的项目,其系统的投入情况、监控功能、故障报警联锁控制及数据采集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调用节能监控系统的历史数据、控制流程图和试运行记录,对数据进行分析。

检查数量:检查全部进行过试运行的系统。

11.4.2  空调冷热源、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检测系统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冷热源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1.4.3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检测系统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按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不足5台全部检测。

 

11.4.4  监测与计量装置的检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系统对测量准确度的要求。

检验方法:用标准仪器仪表在现场实测数据,将此数据分别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进行比对。

检查数量:按20%抽样检测,不足10台全部检测。

11.4.5  供配电的监测与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试运行时,监测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工况,在中央工作站检查运行数据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1.4.6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实现下列控制功能:

1  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并应按照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2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开关;

3  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控制;

4  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制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1个光源的除外);

5  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控制:

1) 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 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3)大空间场所设有多行多列灯具时,可根据实际布置采用间隔控制。

检验方法:

1  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2  依据施工图,按回路分组,在中央工作站上进行被检回路的开关控制,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3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时间表控制程序的设定,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4  在中央工作站采用改变光照度设定值、室内人员分布等方式,观察相应回路的控制情况。

5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场景控制方式,观察相应的控制情况。

检查数量:现场操作检查为全数检查,在中央工作站上检查按照明控制箱总数的5%检测,不足5台全部检测。

11.4.7  综合控制系统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

2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

检验方法:采用人为输入数据的方法进行模拟测试,按不同的运行工况检测协调控制和优化监控功能。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1.4.8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管理软件进行功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11.4.9  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控制设备性能稳定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信号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冗余设备的故障检测正确性及其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备、网络通信故障自检测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控制器的数据存储能力和所占存储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  设备启动和停止功能及状态显示正确;

8  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应可靠;

9  具备自动/远动/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

10  人机界面及可视化检查。

检验方法:分别在中央站、现场控制器和现场利用参数设定、程序下载、故障设定、数据修改和事件设定等方法,通过与设定的显示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2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2.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2.1.1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当采用外保温或内保温构造时,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检验,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现场检测。

12.1.2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的方法见本规程附录E。其检验目的是:

1 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12.1.3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保温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

12.1.4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12.1.5  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

12.1.6  当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保温做法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2.2  系统节能效果检验

12.2.1  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12.2.2  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12.2.2,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12.2.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

序号

检测项目

抽样数量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

室内温度

居住建筑每户抽测卧室或起居室1间,其它建筑按房间总数抽测10%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 ℃,且不应低于设计值1

2

各风口的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5

3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风压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0

4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20

5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全数

10

6

冷却塔效率

按同厂家同型号机组数量抽取20%,但不得少于1台。

≥铭牌值90%

7

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按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

平均照度≥90%设计值

照明功率密度≤规定(设计)值

8

低压电源质量

全数

详件第10.4.1

9

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性能

全数

热水量≤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允许偏差规定值,应符合《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T20095-2006

 

12.2.3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3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3.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以及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建筑节能分部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出具《竣工报告》,设计单位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录D)。

13.0.2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3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13.0.3  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13.0.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3.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3.0.6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核查,应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函;

2  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6  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7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8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9  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11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13.0.7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见附表:

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C.0.1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C.0.2

3  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本规程附录C.0.3

14  建设、监理与监督

14.0.1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确需修改的应符合本规程第3.1.2条的规定。

14.0.2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将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纳入监理合同。

14.0.3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14.0.4  按照国家、省和本规程的规定进行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的节能复验及现场检测,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14.0.5  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作。

14.0.6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确认。

14.0.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14.0.8  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建筑节能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艺监控措施。

14.0.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本规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14.0.10  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监理月报,应有节能工程的相关内容。当有涉及节能工程的变更时,应及时报告。当施工现场出现有违规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报告。

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发出上述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4.0.1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节能构造施工、构件安装、设备安装、系统调试时,监理部门应核查施工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符合设计要求时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对建筑节能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14.0.1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核查,并应将核查的结果作为判定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与否的依据:

1 施工图纸是否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施工现场的施工图纸是否与经过节能设计审查的图纸一致;

2 有关节能材料、构件、部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检测报告);

3 施工、安装是否与节能设计、施工方案一致;

4 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构件和部件进场复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围护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7 系统节能效果检验报告。

14.0.13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4.0.1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对其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善;建筑节能工程监理资料也应及时整理归档、并要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14.0.15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结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4.0.16  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民用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14.0.17  监督过程中,质监机构应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要求,进行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抽查,并对下列资料进行检查:

1 施工图纸是否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现场施工的图纸是否与节能审查的图纸一致;涉及节能效果的变更是否经原审图机构审查;

2 有关节能材料、构件、部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3 抽查施工、安装质量是否与节能设计、施工方案一致;

4 抽查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构件和部件进场复验报告;

5 抽查施工记录、验收记录;

6 抽查围护结构实体检验资料;

7 抽查系统节能效果检验资料。

14.0.18  质监机构应监督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现场检测项目及检验检测频率和取样方法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C.0.4-1            分项工程主要材料、构件、设备进场检验记录表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安装)单位

 

项目经理

 

材料、构件、部件、设备名称

 

施工图号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规格型号

 

包装情况:

说明书、合格证、检验证、装箱单、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设计要求比对:

材料、构件、部件、设备外观检查(损伤、损坏、锈蚀情况,零配件是否齐全):

对材料、构件、部件、设备缺陷的处理意见:

是否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备注

 

生产厂家(供应商)检查结果

 

 

代表:                                                               

施工(安装)单位检查结果

 

 

检查人:

专业工长(施工员):                                                  

监理(建设)单位检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C.0.4-2       分项工程主要节能材料、构件、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主要材料、构件、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名称

份数

按照部位、区、段、系统

卷内页码

代表数量

 

 

 

 

 

 

 

 

 

 

 

 

 

 

 

 

 

 

 

 

 

 

 

 

 

 

 

 

 

 

 

 

 

 

 

 

 

 

 

 

 

 

 

 

 

 

 

 

 

 

 

 

 

 

 

 

 

 

 

 

 

 

 

 

 

 

 

 

 

 

 

 

 

 

 

 

 

 

 

 

 

 

 

 

 

 

 

 

 

 

填表人: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

 

 

 

 

     

 

 

 

 

 

 

 

 

 

C.0.5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对表C.0.5中规定的隐蔽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围护结构隐蔽工程验收填写表C.0.5-1,设备安装隐蔽工程验收填写表C.0.5-2~表C.0.5-4

C.0.5-1             围护结构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

工程名称

 

隐蔽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负责人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隐蔽工程部位

规范对应规定(质量要求)

施工单位检查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自查结论

专业工长(施工员)

 

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验收单位验收结论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C.0.5-2             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设备安装)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

工程名称

 

隐蔽工程项目

 

安装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负责人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隐蔽内容、部位及施工方法简介:

示图或说明

安装单位自查结论

专业工长(施工员)

 

测试人员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验收单位验收结论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C.0.5-3             现场调试记录表(设备安装)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

工程名称

 

隐蔽工程项目

 

安装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负责人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调试时间

               日至              

调试设备、系统及调试情况:

示图或说明

安装单位自查结论

测试人员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验收单位验收结论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C.0.5-4             现场测试记录表(设备安装)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

工程名称

 

隐蔽工程项目

 

安装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负责人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测试时间

               日至              

测试内容

规范、设计要求

测试结果

测试值与设计值偏差

 

 

 

 

 

 

 

 

 

 

 

 

 

 

 

 

 

 

 

 

 

 

 

 

 

 

 

 

 

 

 

 

 

 

 

 

 

 

 

 

 

 

 

 

 

 

 

 

安装单位自查结论

测试人员

 

测试人员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验收单位验收结论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附录D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D.0.1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建筑及设备专业主要设计人员名单

姓名

专业

执业资格证号

职称

 

 

 

 

 

 

 

 

 

 

 

 

 

 

 

 

节能设计采取的措施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1

节能工程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与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相符

 

2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是否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是否获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确认

 

3

节能工程是否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

 

检查结论

 

 

 

 

 

 

 

 

项目负责人(盖注册章)                     (签名)                   

   

单位技术负责人(盖注册章)                 (签名)                   

  

设计单位(公章)                                                   

 

签发日期:                      


D.0.2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节能工程

设计概况

 

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质量控制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质量控制

资料

审查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节能分项

工程

质量控制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现场实体

检验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情况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检测情况

 

节能工程综合评估意见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盖注册章)                    签名               

 

监理单位(公章)                                                   

 

签发日期                          

 

 

附录E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E.0.1 本方法适用于检验带有保温层(外保温系统、内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节能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E.0.2 钻芯法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外墙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E.0.3 钻芯法检验围护结构节能做法的取样部位和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2 取样部位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样部位必须确保钻芯操作安全,且应方便操作。

4 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E.0.4 钻芯法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

E.0.5 钻芯法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可采用空心钻头,从保温层一侧钻取直径70mm的芯样。钻取芯样深度为钻透保温层到达结构层或基层表面,必要时也可钻透墙体。

当外墙的表层坚硬不易钻透时,也可局部剔除坚硬的面层后钻取芯样。但钻取芯样后应恢复原有的表面装饰层。

E.0.6 钻取芯样时应尽量避免冷却水流入墙体或屋面保温层内及污染墙面。从空心钻头中取出芯样时应谨慎操作,以保持芯样完整。当芯样严重破损难以准确判断节能做法或保温层厚度时,应重新取样检验。

E.0.7 对钻取的芯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保温材料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加以判断;

2 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尺,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量取保温层厚度,精确到1mm

3 观察或剖开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E.0.8 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实测芯样保温层厚度,当实测厚度的平均值达到设计厚度的95%及以上且最小值不低于设计厚度的90%时,应判定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判定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E.0.9 实施钻芯法检验外墙节能节能构造的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可参照表E.0.9样式。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与抽样部位;

2 芯样状态的描述;

3 实测保温层厚度,设计要求厚度;

4 按照本规程12.1.2条的检验目的给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检验结论;

5 附有带标尺的芯样照片并在照片上注明每个芯样的取样部位;

6 监理(建设)单位取样见证人的见证意见;

7 参加现场检验的人员及现场检验时间;

8 检测发现的其他情况和相关信息。

E.0.10 当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见证检测单位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仍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判定围护结构节能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此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验算房屋的热工性能,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E.0.11 外墙取样部位的修补,可采用聚苯板或其他保温材料制成的圆柱形塞填充并用建筑密封胶密封。屋面取样部位的修补应按照修补方案进行。修补后宜在取样部位挂贴注有“围护结构节能做法检验点”的标志牌。


E.0.9 围护结构钻芯法检验节能做法检验报告

 

围护结构节能做法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委托编号

 

检测日期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委托人/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检测依据

 

施工单位

 

设计保温材料

 

节能设计单位

 

设计保温层厚度

 

检验项目

芯样1

芯样2

芯样3

取样部位

    轴线/   

轴线/  

轴线/  

芯样外观

完整/基本完整/破碎

完整/基本完整/破碎

完整/基本完整/破碎

保温材料种类

 

 

 

保温层厚度

         mm

        mm

        mm

围护结构

分层做法

1基层;

2

3

4

5

1基层;

2

3

4

5

1基层;

2

3

4

5

照片编号

 

 

 

结论:

 

 

 

见证意见:

1抽样方法符合规定;

2现场钻芯真实;

3芯样照片真实;

4其他:

 

见证人:

   

 

   

 

   

 

检测单位

(印章)

报告日期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有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程中指定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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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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