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放射性防护的相关标准
 

  目前,室内环境中放射性物质的有关控制标准基本健全,我国主要是用控制建筑材料来控制室内放射性的。以下标准可以判断室内环境中的放射性是否超标:

1.《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146-1995)

该标准规定了住房内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控制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公众居住的住房(包括作为住房的地下空间)。标准不适用于非居住性的地面建筑和地下建筑。

标准规定:对已建住房,可考虑采取简单补救行动来控制氡及其子体照射,使住房内的平衡当量氡浓度年平均值不超过200Bq/m3;对新建住房,应在设计和建筑时加以控制,使住房内的平衡当量氡浓度年平均值不超过100Bq/m3

2.《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16-2002)

该标准规定了地下建筑内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控制原则和控制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已建和待建的地下建筑。标准不适用于无人停留的地下建筑。

标准规定:已用地下建筑的行动水平为400Bq/m3(平衡当量氡浓度);待建地下建筑的行动水平为200Bq/m3(平衡当量氡浓度)。

3.《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GB6566-2001

该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镭、232钍、40钾放射性比活度的分类控制标准和有关检测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

依据该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的控制指标为以下两个参数:

(1)内照射指数: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镭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而得的商。表达式为:

IRa=CRa/200

式中  IRa ——内照射指数;

CRa——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镭的放射性比活度,Bq/kg

200——仅考虑内照射情况下,本标准规定的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镭的放射性比活度,Bq/kg

(2)外照射指数: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镭、232钍、40钾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表达式为:

Ir=CRa/370+CTh260+CK/4200

式中     Ir——外照射指数;

CRaCThCK——分别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镭、232钍、40钾的放射性比活度,Bq/kg

370, 260, 4200——分别为仅考虑外照射情况下,本标准规定的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镭、232钍、40钾在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Bq/kg

该标准对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的要求分别为:

1)建筑主体材料。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镭、232钍、40钾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 Ir≤1.0时,其产销与适用范围不受限制。

对于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226镭、232钍、40钾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 Ir≤1.3时,其产销与适用范围不受限制。

(2) 装修材料。本标准根据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镭、232钍、40钾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 Ir≤1.3要求的为A类装修材料。A类装修材料其产销与适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a≤1.3 Ir≤1.9要求的为B类装修材料。B类装修材料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C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Ir≤2.8要求的为C类装修材料。C类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两类: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

该标准规定:只有同时满足IRa≤1.0Ir≤1.0A类产品才能用于I类民用建筑工程。该标准还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在设计前必须对建筑场地的土壤进行测氡,民用建筑工程在工程验收前必须检测室内的氡气含量,其中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氡气含量应不超过200Bq/m3,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氡气含量应不超过400Bq/m3

5.《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

该规范规定了住房室内的氡气含量不超过200Bq/m3

6.《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该标准规定了公众成员所受辐射的年有效剂量应不超过1mSv(0.1rem),以小时为单位时为0.114μSv/h

 

发布日期:2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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